
通知公告
新增特需医疗项目公示
发表时间:2017-01-03
发表时间:2017-01-03
根据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卫计委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签发的浙价医【2015】137号文件精神,经过医院价格委员会讨论决定,同意新增以下特需医疗项目,自即日起,对以下新增特需医疗项目进行公示。具体内容见附件下载。
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
浙江省口腔医院
医费办
2016年1月3日
附件:新增特需医疗项目一览表/kindeditor/attached/file/20170104/20170104090047_9169.docx